第一条 为加强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邻省份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进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适用本办法。
相邻省设区市品种审定小组审定通过的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品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相邻省份且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进已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相邻省份是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六个省。
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是指纬度、海拔、日照、积温、降水、土壤肥力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域。引进品种在相邻省份品种试验中的对照品种与同期种植的江西省品种试验中的对照品种表现一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
第六条 品种引种由拟引种区域所在地设区市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审批。
第七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
㈠ 通过相邻省份审定;
㈡ 明显优于江西省正季种植的主推品种,并符合农业部或省农业厅制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㈢ 通过拟引种区域所在地设区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引种试验。
第八条 申请引种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㈠ 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种子经营者;
㈡ 熟悉所引进品种的特征特性。
第九条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江西省同一生态区邻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表》;
㈡ 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审定公告;
㈢ 符合引种技术规范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内容包括拟引种区域所在地设区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引种试验总结和相邻省份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区域试验总结;
㈣ 申请引种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㈤ 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条 申请引种许可的程序:
㈠ 申请引种的单位直接向设区市农业局申请,申请材料径送设区市种子管理站;
㈡ 设区市农业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㈢ 省农业厅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许可证,发布品种引种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设区市农业局并说明原因。设区市农业局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品种引种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引进品种的品种名称是否规范、引种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引种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信、是否适宜本地推广应用。
品种引种公告应当明确同意引种的品种名称、适宜种植区域。
第十二条 在同一区域已同意引种的品种,对其他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生产中发现引种品种存在严重的缺陷不宜继续推广的,由设区市农业局提出终止经营、推广意见,省农业厅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