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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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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品审会品种认定和试验经费列入自治区农业厅专项事业费。盟市品种推荐小组的品种审核和试验经费列入盟市农业局专项事业费。

  第八章 罚责

第二十条 经营、推广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通过的品种,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客部门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向日葵、高粱、甜菜。

非主要作物是除上述规定的主要作物外的其它作物。由自治区农业厅公布的作物目录应为强制性认定作物,未列入作物目录的实行自愿认定。自愿认定的作物品种不受本办法第八章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自治区农业厅1997年5月9日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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