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审领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一、管辖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五)有必要的仓储设备、检验设备; (六)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种子人员3名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到审核机关说明情况,领取申请表格。 (二)申请人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已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再提供2-5项材料); 6.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原种的需提供基础种来源情况;生产未审定的品种需提供进入生产试验的证明材料;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三)审核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四)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五)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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